庄浪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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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效改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21号)、甘肃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建保〔2017〕61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庄浪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实施意见》(庄政办发〔2012〕82号)、《庄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庄政办发〔2015〕1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庄浪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县政府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发放适当租赁住房补助,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人社、公安、工商、物价、不动产登记管理、城市社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生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工作;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将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未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的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等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5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成员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庄浪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半户”须同时提供非农业和农业户籍证明原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6.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8.证明家庭户籍、亲属关系、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情况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上报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对城市社区申报的资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民政、人社、公安、工商、物价、不动产登记管理、城市社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户籍、房产、车辆登记、财政供养、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凡申报、审核信息与查询比对信息不符的,一律退回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社区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入;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县住建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发 放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县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审批合格的对象,由县住建局以户口簿所记载的家庭非农人口为准,按季度予以发放租赁补贴,户均保障面积不超过60㎡(2017年按人均15㎡,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以年度方案为准。对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6个月向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由住建局牵头,会同公安、财政、民政、工商、不动产登记管理、城市社区等部门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有关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房产、车辆等有关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将核查内容上报城市社区和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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